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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题] 甲商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2013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货物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甲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 A 2013年5月1日
  • B 2013年5月10日
  • C 2013年6月15日
  • D 2013年7月10日
  •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问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最后一期履行期为2013年7月10日,则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此日开始计算。

    试题来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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