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起草文书的过程中,有严格的避讳制度,违反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中国历代王朝都极为重视避讳之事,唐代则渐次发展到极致。“公文起草时必须遵守避讳制度。”唐政府通过律令,在这些方面作了大量细致的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无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既为名字误犯者,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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