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我国,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可概括为如下几个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根据这项原则,要求法律解释要做到:(1)权限合法。即各种法律解释主体必须严格恪守各自的权限,决不允许超越解释权限,越权解释和代替解释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2)内容合法。法律解释必须完整地、准确地体现和表述立法指导思想,在符合立法原意和不改变现行立法的内容的基础上,对法律作出解释。(3)程序合法。法定解释从提出草案、讨论草案到通过、批准和公布法定解释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4)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5)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二)公正合理原则:法律解释的内容不仅应是合法的,还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要保证法律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必须做到:(1)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坚持尊重公序良俗。(2)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按照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法应当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效益和个人自由,促进和保障社会发展的有力手段。(3)要符合社会公理。符合社会现实。(4)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5)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三)法制统一原则:为了保证法制统一,必须坚持协调一致原则。其基本要求是:(1)同一法律解释的前后内容必须协调,统一于同一立法指导思想之上,决不能前后矛盾。(2)法律解释必须与所解释的法律的内容协调一致。不能相矛盾,更不能相抵触。(3)法律解释不仅要依据被解释的法律,还要结合考虑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力求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一致。以免作出片面的、不准确的解释。(4)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解释之间也必须协调,不能相互矛盾。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包括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但是,仅仅从历史的角度,说明立法当时的法律意图,应该说是不够的。因为,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其中,现实的需要是两者统一的基础。事实上,由于解释者总是从自己所属的特殊视角看问题,他与法律的制定者一样,都有自己的历史局限。所以,要求他与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前的法律制定者持相同的立场和观点,客观上是很难做到的,主观上也是不必要、不合适的。这当然不是说,可以不顾法律的文字含义任意解释法律,而是说法律解释应该立足于法律实践的现实性。
●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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