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简答题]
张三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张甲,二儿子张乙,女儿张丙。张乙在外地工作,张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张三去世,留下房子6间。张甲与张乙各继承3间,张丙未提出继承后张乙托张甲帮忙照看3间房,张甲表示同意,并一并使用该房。后张甲在其儿子结婚时对这3间房进行了维修,交由儿子使用。张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张甲还房,张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张丙此时提出要求继承属于她的遗产,张甲以同样理
问:(1)张乙是否可以要求张甲还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张丙是否可以要求继承,为什么?
(3)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是何关系?
参考答案:
(1)可以。未过诉讼时效。
(2)不可以。我国《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决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治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张丙在1999 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适用义作流 讼时效,张丙当年在明知的情况下未提出继承,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可再要求继承
(3)张乙委托张甲帮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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