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简答题]
村民某甲因养殖需要资金20万元,向某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 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
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某丙占有。后因不可抗力,某甲严重亏损,不能及时偿
还借款,某乙和某丙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某丙在占有音响设备期间,不 慎将该设备损坏,送某丁修理,某丙无力交付某丁修
参考答案:
(1)某甲和某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民法典》第 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某甲的价值 10 万元的音响不属于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故双方签订 抵押合同时,该抵押关系有效。
(2)某甲和某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根据《民法典》第 427 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合同。第429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某甲和某丙之间有质押字据并已将音响设 备交付某丙占有。所以质押关系有效。
(3)某丙和某丁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和留置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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