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简答题]
何某向宋某借款50 万元,言明由田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后田某与宋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
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何某未予偿还,引起纠纷。
请回答:
(1)宋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借款?为什么?
(2)田某与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宋某是否享有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有权。(3 分)《民法典》第 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到期后,债 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借款。(2分 )
(2)抵押合同有效。(3分)按照《民法典》第400 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民法典》第 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分 )
(3)不享有。(3分)抵押权的设定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不就房屋优先受 偿。《民法典》第 20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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